(年5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年11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年2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规划与开采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矿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坚持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开发利用与节约集约并举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四条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行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水利、农牧、林业和草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作出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安排,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矿山企业应当优先招收资源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员工。来源:海西州人大
编译:朝洛蒙审核:那生监制:图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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