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机制,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据悉,自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已连续14次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费标准。
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之后,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省内不同地区分别调整为:海东市居住的每人每月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居住的每人每月元。居住在省外的按西宁市的标准发放。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我省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高龄补贴的,不扣减其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遗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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