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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要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年)》解读
01
国际新闻:国际商标协会公布更新的解决在线假冒商品销售问题的指南
02
案例分析: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03
0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年)》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年)》(国知发运字〔〕17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指导做好行动方案实施,现对有关要点作出解读。
一、《行动方案》制定的背景
*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均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在国家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十三五”期间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年均增长19%,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亿元,同比增长43.9%。
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覆盖面尚难以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调研发现,前期有关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集中于高新区等产业园区,通常具有轻资产、重研发、多专利等特点,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需求迫切,但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比例不高。抽样数据显示,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办理专利商标出质登记的企业数量仅占2.5%。
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指导5个省市开展了覆盖53个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参与的银行和企业超过了家,现场签约7.1亿元,成效和反响良好,为全国范围深入推进奠定了基础。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的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即将运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研发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陆续落地,需要推广普及,更好惠及企业。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梳理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措施,总结提炼地方和金融机构的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和有效做法,围绕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提出了入园惠企行动的目标任务,形成了《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的工作思路和行动目标
《行动方案》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34号)要求,聚焦产业园区,强化“政企银保服”联动,积极行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基层,更好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行动方案》的目标是,通过三年行动,力争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到年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可及性和服务便利度大幅提升,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普及面显著扩大,被质押专利的实施率明显提高,个以上产业园区的知识产权质押项目数和质押融资金额年度增长率在20%以上,新增上万家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实现融资。
三、《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面向未来三年,聚焦“入园”和“惠企”,以服务和指导产业园区为主,兼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上工作。行动内容主要包括措施优化、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三个方面,共24项工作措施,直接涉及园区的有13项。
措施优化行动主要是有关政府部门在开展调研指导、优化激励措施、推动政策落实等方面的行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牵头对质押融资工作措施和成效进行调研,加强指导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风险补偿的前置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特点的授信尽职和内部考核管理模式,鼓励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推动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引导树立高质量导向,不盲目追求扩大质押数量。
模式创新行动主要是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服务和产品等方面的创新行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指标分析评价企业创新能力,研发适用于质押融资等场景的知识产权评估工具。鼓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利用信用、知识产权等数据建立授信白名单筛选机制,并为白名单企业提供合理授信额度和续贷便利等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产业专利集群或区域商标品牌,给予园区合理的意向性授信额度。鼓励短期质物处置转换为长期的知识产权运营。
服务提升行动包括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优化服务供给两方面。在提升服务便捷性和时效性方面,推动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一窗通办”,并向园区延伸服务。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范围。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和平台,实现“一站式”服务。在优化服务供给方面,以园区为重点开展银企对接活动,进行政策宣讲、产品推介等。开发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门产品,扩大金融产品供给。建立有关需求和产品调查机制,形成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库和产品资源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与各地“信易贷”等平台做好衔接,为畅通企业贷款渠道提供支撑。
四、《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
《行动方案》的组织实施部分,对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局和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确保《行动方案》落地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分工职责。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措施优化、服务提升、宣传培训和总结推广等工作。各银保监局要重点抓好模式创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政策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等平台作用。
制定行动方案,强化示范带动。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开展专题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各项行动,制定印发本省(区、市)行动方案。每个省份选取3个以上的园区作为示范标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获得中央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省份和城市要积极参与。
加强宣传推广,做好总结分析。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验案例的宣传和推广,对融资企业进行统计监测,各银保监局要加强有关贷款数据的统计分析。省级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做好集中展示宣传和年度总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搭建工作交流平台,组织评选发布典型案例,广泛宣传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对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一定的支持倾斜和宣传报道。
(来源:知识产权局网站)
02国际商标协会公布更新的解决在线假冒商品销售问题的指南
年6月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最佳实践文件的更新版本,以帮助品牌所有者、在线市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打击互联网上的假冒行为。此次公布恰逢世界反假冒日,而且更新的指南是在假冒商品和服务在全球市场(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大爆发期间的电商市场中)继续激增的情况下公布的。
该指南旨在进一步保护公众免受假冒商品的危害,并进一步为品牌所有者提供商标保护。此外,最佳实践指南为INTA与政策制定者、知识产权界以及其他各方就反假冒问题(该协会的主要政策问题之一)进行讨论奠定了基础。这份名为“解决互联网上假冒商品销售的问题”的年指南包含了几项更强有力的新规定并更新了其他最佳实践指南,以反映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技术进步以及日益严重的假冒行为问题。该指南取代了年和年公布的早期版本。关键建议主要针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搜索引擎广告服务、搜索引擎、在线市场、支付服务提供商、品牌所有者、社交媒体网站、注册商和注册机构以及物流公司。在新的规定中,该指南建议品牌所有者应及时了解在线市场处理假冒商品的政策以及在线市场是如何接受针对与潜在假冒商品有关的用户或货物的举报的。此外,该指南包含了下列打击假冒行为的措施:社交媒体网站应制定过滤程序,以删除在公开页面或群组中宣传销售假冒商品的帖子;搜索引擎应根据品牌所有者的反馈实施删除;在线市场应采用相关机制来促进假冒商品的下架,包括点击通知、在线帮助页面、电子邮件通信、在线聊天、过滤器或其他通信。INTA首席执行官艾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SanzdeAcedo)表示:“关于谁应该负责遏制在线假冒商品的泛滥的讨论仍在继续。答案很简单,所有人都应该积极打击假冒行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在线市场,都应该发挥出作用。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必须继续调整他们的策略并更加积极主动地打击假冒行为。更新后的指南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提供具有协作精神的指导。”由INTA反假冒委员会、执法委员会和互联网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工作组编写了更新后的指南。作为INTA反假冒工作的一部分,该协会董事会曾于年3月批准了两项决议,呼吁法院和政策制定者实施新的机制以加强反假冒执法能力。这些方法包括更新关于没收货物的扣押、适当处置和转移的法律框架,以及更新针对未经品牌所有者授权更改(modify)正品的行为所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从消费者方面来说,阿塞多强调,世界反假冒日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假冒商品带来的危险以及购买正品对于个人、经济和整个社会的价值。INTA建议消费者直接在互联网和实体店的授权零售分销商处购买商品,寻找在线零售商可验证的联系方式和实时客户服务,并对价格过低的商品保持警惕。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03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 ——()最高法知民终号
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招投标加工承揽共同使用共同制造
上诉人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公司)、青海乌兰盛隆农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盛隆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天峻县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科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以下简称“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号为ZL.6、名称为“悬袋形高立式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绿大公司认为,乌兰盛隆公司在其中标“青海省祁连山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项目疏勒河—哈拉湖汇水区三河源源区沙漠化土地治理工程二标段”(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天峻县草原局系涉案工程发包方,信科达公司系招标文件的制作方,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乌兰盛隆公司赔偿损失.5元,天峻县草原局和信科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西宁中院认为,乌兰盛隆公司系商业经营主体,投标承揽沙漠化土地治理工程的目的为生产经营,故乌兰盛隆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的行为构成侵权;信科达公司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活动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但其按照天峻县草原局提供的涉案作业设计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投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专利法规定的“实施”侵权的行为,故信科达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侵权;天峻县草原局为国家行政机关,其组织实施的涉案工程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公益项目,是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并非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天峻县草原局要求使用某种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实施”侵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审判决乌兰盛隆公司赔偿绿大公司12万元,驳回绿大公司对天峻县草原局、信科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绿大公司、乌兰盛隆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绿大公司主张天峻县草原局的行为构成与他人共同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一审判决金额过低,二审中放弃对信科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乌兰盛隆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施工方法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金额缺乏事实依据;天峻县草原局与信科达公司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2月29日改判乌兰盛隆公司、天峻县草原局构成共同侵权,赔偿绿大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
上诉人东莞市鸿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康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胜公司)、原审原告广东棋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胜公司)、信阳农林学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以下简称“床架卡扣结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涉及专利号为ZL.4、名称为“床架卡扣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棋胜公司认为,广东天一美家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康胜公司、鸿鼎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信阳农林学院未经许可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棋胜公司的专利权,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一审诉讼中,棋胜公司与天一公司达成和解,天一公司赔偿棋胜公司9万元,棋胜公司撤回对天一公司的起诉。郑州中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棋胜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该被诉侵权产品由鸿鼎公司制造并销售给康胜公司,康胜公司销售给天一公司,由天一公司最终销售给信阳农林学院。棋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康胜公司及信阳农林学院明知鸿鼎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侵权,因此不予支持棋胜公司要求康胜公司、信阳农林学院赔偿损失的请求,信阳农林学院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学生宿舍,停止使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故可不停止使用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郑州中院判决鸿鼎公司、康胜公司停止侵权,鸿鼎公司赔偿棋胜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棋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鸿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3日改判鸿鼎公司与康胜公司共同连带赔偿棋胜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拦沙网及其施工方法”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实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而应当结合被诉侵权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本案中,天峻县草原局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记载了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施工方法且明确将实施涉案施工方法作为中标的条件之一,在其与乌兰盛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亦明确约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作业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按照施工顺序”。虽然最终实际实施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施工方法的行为人系乌兰盛隆公司,但天峻县草原局在涉案工程招标文件以及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均对投标方/中标方使用施工方法有明确要求,且该施工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系天峻县草原局的上述行为决定了最终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天峻县草原局的上述行为系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此外,从天峻县草原局与乌兰盛隆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中标并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来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共同意思,故应当认定双方共同实施了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的行为。
“床架卡扣结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中“制造专利产品”是指,做出或者形成覆盖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在委托加工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如果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据其提供的技术方案制造专利产品,则可以认定是双方共同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康胜公司向鸿鼎公司提供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鸿鼎公司按照康胜公司的要求,制造了落入棋胜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康胜公司与鸿鼎公司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系委托加工合同关系,二者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基于同一侵权损害事实对全部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关于康胜公司仅实施了销售行为的认定有误,在此基础上,认定康胜公司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而以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由免除其赔偿损失责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丁静
校对:于淼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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