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我国是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经过长期观察、实践而后慎重决定的。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尔后,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概况及自治形式的种类有哪些?
答: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目前,全国共建立有个自治地方,具体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和命名,是根据当地民族成份、民族分布、民族关系和历史状况决定的,其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占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等;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种是由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有些少数民族可因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如回族,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还有大厂回族自治县等。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个民族乡,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物、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权形式。
14、为什么说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都必须有一大批德才兼备,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毛泽东同志曾指出:“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因此,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特别是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高中级干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关键。
少数民族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少数民族干部同本民族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了解本民族和本地区的特点,他们是*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几十年来,培养造就了一批又一批,一代又一代坚决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整个中华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干部已达万人,这是我们*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取得举世公认重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15、*和国家有哪些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的政策?
答: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一贯实行列宁提出的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为了帮助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除了各自治机关在政务活动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和国家还创办了民族出版社,用多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书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同时使用多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各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本民族的出版社和广播电台,用本民族语文出版报刊,进行广播。对于有自己的语言但尚无文字的民族,*和国家帮助他们充实完善其文字。如帮助傣族、景颇族、拉祜族改进了文字,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黎族、纳西族、傈僳族、哈尼族、佤族、侗族、白族、土族等十多个民族创造了文字。在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和政府还提倡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开设了双语课,同时讲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汉文已逐步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交际工具和我国科学文化最重要的传播工具。所以,少数民族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字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各族人民为了自己的进步和发展而进行的自觉自愿的行动,同旧中国强制规定汉语文为国语国文,不承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地位,有本质的不同。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又是发展变化的,不断除旧更新的。随着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少数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就会不适应时代的需要,而显现出落后性,并将被历史所淘汰。所以*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
16、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逐步与全国的发展相适应。(2)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3)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活力。(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自治法更好地发挥作用。(5)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决维护祖国的统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高度警惕和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违法犯罪活动。
17、江泽民同志关于民族工作的“三句话”是什么?
答: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谈到我们*对民族工作的方针时,强调了三句话:一是继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二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是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三句话,是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18、统战部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关系到祖国的统一,边防的巩固,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和国家的安定团结。作为*委民族工作职能部门的统战部,在民族工作方面的职责可概括为“三个机构,六项职能”。
三个机构是指办事机构、参谋机构和协调机构;六项职能是指掌握方针政策,培养民族干部,联系代表人士,协调化解矛盾,抓好宣传教育和多办好事实事。
19、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哪些规定?
答:坚持各民族大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我们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特作了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2)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5)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0、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如何防止出现伤害少数民族的问题?
答:*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新闻、报刊、广播、文学、艺术、出版等部门,在宣传*和国家民族政策和各族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同时,也不断出现一些歪曲、丑化少数民族形象的作品,成为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安定因素。要防止出现伤害、侮辱少数民族的事件发生,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积极进行民族团结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实际联系起来,更多地了解少数民族,树立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2)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
(3)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
(4)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问题的界限。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即使出现错误观点,只要不是有意歪曲、恶意贬损,也不要乱戴帽子。
(5)及时妥善处理发生的问题。对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合情、合理、合法,通过对问题的处理,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
21、如何认真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
答:散杂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做好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以下三点是非常重要的:
(1)必须领导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各级*委和政府的领导,争取把散杂居民族工作列入*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民族工作部门要主动向*委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对散杂居民族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意见。
(2)必须健全法制。散杂居民族工作容易被忽视,散杂居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发展比较缓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法制不健全,许多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加强散杂居民族工作的立法问题,把散杂居民族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3)必须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好。注意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做好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还要积极宣传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的民族政策,经常对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检查总结民族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大力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努力消除一些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把散杂居民族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22、为什么说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答:西藏在中国的西南部。居住在这里的藏族先民,远在公元前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建立了联系。公元7世纪,松赞干布统一西藏高原,建立吐蕃奴隶制政权,并与唐朝的文成公主联姻,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与唐朝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藏汉民族渊源流长密切往来的关系,为后来统一国家的形成奠定了深厚基础。
公元年,蒙古汗国皇子阔端与西藏萨迦教派宗教领袖萨班·贡嘎坚赞在凉州会面,萨班代表西藏各地方势力与蒙古王室建立了政治上的直接联系,议定了西藏归顺的条件。元朝统一全国后,封萨迦派首领八思巴为国师,在中央设置掌管全国佛教和藏族地区行政事务的总制院(后改为宣政院),在西藏设置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下设管理民政的十三个万户府,万户长由中央直接封任,派官员在西藏清查户口、土地,厘定、征收赋税,实施赈济,设置驿站、兵站,派驻军队,保卫边疆。从此,西藏正式归入中国版图。明朝中央政府基本沿袭了元朝统治西藏的制度,遣使进藏招抚,封授、赏赐西藏地方僧俗首领,恢复驿站,并推行卫所制度。清朝册封达赖、班禅的名号,确定其在西藏的地位,设置驻藏大臣,建立噶厦(西藏地方政府)制度,派兵击退外敌入侵,颁布了著名的《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西藏地方的人事、行政、财政、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对西藏的管辖进一步制度化和法制化。辛亥革命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中国为统一国家;西藏为中国领土。历届中央政府反对和抵制了在帝国主义支持和策划下的“西藏独立”的活动,设立了专门管理西藏事务的机构,在拉萨设立办事处;西藏也派代表出席国民会议,出任议员,在内地设立办事处,十三世达赖和九世班禅圆寂后,国民政府批准其转世灵童继位,并派代表主持十四世达赖和十世班禅的坐床典礼。
随着年西藏的和平解放,西藏与祖国的联系更加密切了。
23、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是什么?
答:年西藏民主改革以前,西藏还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人口5%的的农奴主阶级(地方政府、贵族、上层僧侣,即所谓的“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占有西藏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及大部分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而占人口95%的农奴阶级却只占有很少一部分生产资料。农奴主可以把农奴租让、抵押、赠送出卖,甚至可以用牲畜来交换,农奴的孩子一出生便是农奴,男女农奴结婚,要事先取得双方领主的同意,嫁出或外赘的农奴要向领主交纳赎身费,转为另一方领主的农奴后才能结婚。此外,苛捐杂税、乌拉差役和高利贷如同“三把刀”,插在广大劳动人民身上。
在政治上,达赖、班禅等大活佛既是宗教领袖,又是地方政府的领导者,寺庙上层僧侣直接参与行政、司法等事务,寺庙集团在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寺庙内部等级森严,农奴出身的贫苦僧尼毫无权力,受上层喇嘛差遣役使,也不能公平地分享寺庙收入,是“披着袈裟的农奴”。旧西藏的法典按血统贵贱、职位高低把人分成三等九级,规定上等上级的人,如贵族、活佛等的命价为与身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命价只值一根草绳。
24、西藏有哪些宗教信仰?
答:在佛教传入以前,西藏主要信仰土著的原始宗教—本教。公元7世纪,佛教从尼泊尔和中原内地传入西藏,与本教经过长期的碰撞和融合,逐步形成具有西藏特色的藏传佛教,成为中国佛教三大组成部分之一。藏传佛教大小乘兼容,以大乘为主,显密俱备,尤重密教,尊崇上师,并形成活佛转世等独特的教义和仪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藏传佛教逐渐形成了许多教派,除原有的本教外,影响比较大的有宁玛派(俗称“红教”)、萨迦派(俗称“花教”)、噶举派(俗称“白教”)、格鲁派(俗称“黄教”)。西藏自治区现有藏传佛教寺庙多座。
除藏传佛教外,西藏还有一部分藏族信仰基督教,一部分门巴、珞巴族和登人信仰原始宗教,一部分世居回族信仰伊斯兰教。
25、什么是活佛转世和金瓶掣签?
答: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寺院为解决其首领的继承而采取的一种制度,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传承方式。活佛藏语叫“朱古”,本意为“化身”。活佛转世出自佛教灵*不灭、生死轮回、佛以种种化身救度众生的观念。最早实行活佛转世的是13世纪的噶玛噶举派,以后逐渐为其他教派所普遍采用。凡活佛圆寂后,寺庙通过占卜、降神等仪式,寻觅在活佛圆寂后出生的若干有灵异兆象的儿童,从中选定一个灵童作为他的转世,迎入寺中继承其宗教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世袭活佛、自修成活佛等几种形式。历代中央政权始终把活佛转世工作纳入管理范围,达赖和班禅就是经清朝中央政府册封,并最终发展成格鲁派最大的两个活佛转世系统。
17世纪以后,活佛转世逐渐成为特权阶层争夺利益的手段。为杜绝大活佛转世中族属传袭的流弊,防止弄虚作假,年,清朝创立了金瓶掣签制度,颁发两金瓶,一个用于达赖、班禅等藏区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置于拉萨大昭寺,一个用于确认蒙古各部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置于北京雍和宫。凡在理藩院注册的藏传佛教蒙、藏大活佛,均须将寻得的若干“灵童”的名字写于象牙签上,置金瓶中,由理藩院尚书在雍和宫或由驻藏大臣在大昭寺主持抽签掣定。以后遂成定制。金瓶掣签制度确定后,第七世、八世、十世班禅转世灵童和第九世、十世、十一世达赖转世灵童均由中央政府主持金瓶掣签认定,第九世班禅和第八世、十二、十三世达赖转世灵童经中央政府特许,免于金瓶掣签,无论是否掣签,最后决定权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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